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					C1.1 基本条件
				 
					1)   配备与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范围相适应的设计、校核、审核、批准人员(注 C-1);
				 
					2)   具有专门的设计工作机构、场所;
				 
					3)   具有必要的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,具备计算机辅助设计和出图的能力,具备在互联网上传递图样和文字所需的软件和硬件;
				 
					4)   具有一定设计经验和独立承担设计的能力。
				 
					注 C-1:审核与批准人员统称为审批人员。
				 
					 
				 
					C1.2人员
				 
					C1.2.1任职条件
				 
					1)   从事压力容器设计、校核、审批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设计能力,能够正确使用压力容器设计相关的软件,由鉴定评审机构通过理论知识考试、设计答辩等方式, 对其进行压力容器设计专业能力评价。
				 
					2)   理论知识考试:包括压力容器设计相关的理论基础知识、压力容器设计制造使用中常见的工程实践知识、压力容器设计相关的法规标准等内容。设计答辩时应当针对相应许可范围产品的压力容器设计文件(或者试设计文件),对设计文件及其所涉及的相关技术问题从基础理论、法规标准、技术要求、结构设计、制造加工、计算方法等方面进行考核答辩。
				 
					C1.2.1.1技术负责人
				 
					由单位主管设计工作的负责人担任,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和压力容器相关专业知识,了解压力容器相关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规定,对重大技术问题能够作出正确决定。
				 
					C1.2.1.2批准人
				 
					1)   从事本专业工作,具有较全面的相应设计专业技术知识;
				 
					2)   能够正确运用压力容器相关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,并且能够组织、指导各级设计人员贯彻执行;
				 
					3)   熟知相应设计工作和国内外有关技术发展情况,具有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以及对关键技术问题的处理能力;
				 
					4)   具有 3 年以上相应设计审核经历及相关业绩;
				 
					5)   具有高级工程师职称。
				 
					C1.2.1.3审核人
				 
					1)  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压力容器相关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,具有较全面的相应设计专业技术知识,能够保证设计质量;
				 
					2)  能够指导设计、校核人员正确执行压力容器相关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,能够解决设计中的技术问题;
				 
					3)  具有 5 年以上相应设计校核经历及相关业绩;
				 
					4)  具有工程师职称。
				 
					C1.2.1.4校核人
				 
					1)   能够运用压力容器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,指导设计人员的设计工作,能够保证设计文件质量;
				 
					2)   具有相应设计专业知识;
				 
					3)   具有应用计算机进行设计的能力;
				 
					4)   具有 3 年以上相应设计经历及相关业绩;
				 
					5)   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。
				 
					C1.2.1.5设计人
				 
					1)   具有相应设计专业知识;
				 
					2)   能够贯彻执行压力容器相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、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;
				 
					3)   能够在审核人员的指导下独立完成设计工作,并且能够使用计算机进行设计;
				 
					4)   具有助理工程师职称和 1 年以上的实习设计经历。
				 
					C1.2.1.6分析设计人员专项条件
				 
					1)   具有压力容器相关专业本科学历;
				 
					2)   具有 2 年以上压力容器规则设计经历及相关业绩;
				 
					3)   具有包括有限元法在内的应力分析专业知识,能够使用计算机进行应力分析计算,并且能够按照标准对分析结果进行评定。
				 
					C1.2.2人员数量
				 
					1)   规则设计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少于 10 人,其中设计审批人员不少于2 人; 
				 
					2)   分析设计单位的设计审批人员,必须同时具备规则设计的审核、批准技术能力;分析设计单位的专职设计人员,除满足规则设计单位的人员要求外,专职分析设计人员一般不少于 3 人,其中专职分析设计审批人员不少于 2 人。
				 
					 
				 
					C1.3试设计
				 
					设计单位准备的试设计文件应当覆盖其申请范围,并且具有代表性。试设计文件数量及要求见表 C-1。
				 
					试设计文件不得用于制造和安装。
				 
					 
				 
					表 C-1  试设计文件数量及要求
				 
					
						
							
								| 
										许可子项目
									 | 
										试设计文件数量(注 C-2)
									 | 
										备注
									 |  
								| 
										压力容器分析设计(SAD)
									 | 
										2 套
									 | 一般依据 JB 4732《钢制压力容器——分析设计标准》设计,1 套高压容器、1 套 疲劳分析设计 |  
								| 
										固定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
									 | 
										金属容器,4 套
									 | 依据相应的产品标准设计,包含热交换器、塔式容器、储存(或者分离)容器和反应容器各 1 套;从事球形储罐和超高压容器设计的,试设计文件中的储存容器应当为球形储罐,反应容器应当为超高压容器 |  
								| 块孔式、列管式石墨制压力容器,各 1 套 | 一般依据 GB/T 21432《石墨制压力容器》设计 |  
								| 纤维增强塑料制压力容器,1 套 | 依据相应的产品标准设计 |  
								| 
										移动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
									 | 相应品种的移动式压力容器,各 1 套 | 依据相应的产品标准设计,如果包含真空绝热罐体,还应当增加相应产品的设计 |  
					注 C-2:申请固定式压力容器规则设计(金属容器)的设计单位,提供的4套试设计文件中至少1套为第三类压力容器;制造单位进行压力容器设计的,试设计文件应当覆盖其制造许可的设备品种范围。
				 
					 
				 
					C1.4质量保证体系要求
				 
					1)  参照本规则附件 M 的要求 ,设计单位应当建立至少包括文件和记录控制、合同控制、设计控制、不合格品(项)控制、人员管理、质量改进与服务、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等控制要素的质量保证体系 ,并且能够有效实施 ;编制设计质量保证手 册、程序文件以及有关记录表格、卡。  
				 
					2)  程序文件至少包括以下内容:(1)各级设计人员管理;(2)各级设计人员培训;(3)各级设计人员岗位责任制; (4)设计条件(设计输入)编制与审查; (5)设计文件编制管理; (6)设计文件更改管理; (7)设计文件签署及标准化审查; (8)设计文件档案(含电子文档)保管管理; (9)设计文件的质量评定及信息反馈管理;(10)压力容器设计许可印章使用管理;(11)设计工作程序。
				 
					 
				 
					C1.5产品安全性能的设计保证能力
				 
					设计单位应当具有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的技术能力,能够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产品标准进行设计,保证设计的产品满足安全使用要求。
				 
					 
				 
					C1.6换证业绩要求
				 
					1)   换证提供的实际产品的设计文件应当覆盖设计许可范围,并且具有代表性,无设计业绩时,按照首次申请取证的要求准备试设计文件。
				 
					申请本规则 3.6.3.2 条“自我声明承诺换证”的,相应级别的设计审批人员变化率不大于30%。持有规则设计子项目的单位,在许可周期内子项目所对应的各设备品 种应当具有压力容器设计业绩各不少于4台,并且每年至少1台;持有分析设计子项目的单位,在许可周期内压力容器分析设计业绩不少于2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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